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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4次举报

  当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现象,在此情形下,出现了大量的实际施工人。

  网友咨询:

  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律师解答:

  不包括。

  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实际施工人”字面意思理解,实际施工人应当指“实际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法人、自然人”。实际施工人制度设计的初衷旨在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在合法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承包人不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下列主体不是实际施工人,如:农民工个人、施工班组长、劳务分包企业等等。未参与施工仅向实际施工人出借资金等的个人、企业,后因借贷关系加入工程施工,一般不宜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其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借贷。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需要通过其掌握的工程量清单、现场签证单、施工日志、确认函等书面文件,证明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实际履行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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