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1与张1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女张2、张3、张4,3个孩子成长过程中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发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2022年9月张1参加了艺术类教育培训,张1先行支付培训费4万余元。此后,张1要求韦1支付一半的培训费,被拒绝。张1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韦1支付张琳培训费2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韦1就支付培训费问题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行为。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张4作为高中艺术类学生,尚无独立生活能力,其参加艺术类教育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可认定为必要的教育费用。韦1虽然对教育培训费存在合理性怀疑,但无相关证据证实,故法院驳回韦1的异议请求。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韦1作为张4的母亲,不能因为离婚而不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张4尚在高中就读,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虽然韦1认为女儿张4参加培训花费过高,但是参加教育培训对张4学习是有益的,所支出的培训费属于教育费范畴,应予支付。同时,韦1对支出培训费的合理性提出怀疑,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被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