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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为实现债权已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法院是否应该支持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1次举报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为实现债权已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法院是否应该支持?

  律师解答:

  支持。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请求权实现债权时可能产生费用成本,即实现债权的费用。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其他必要费用是指双方在借贷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不包括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因为违约方不履行义务而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之一。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包括本不应减少的减少了,也包括本应增加未增加,既可以是自力实现债权,也可以是借助国家公权力实现债权。例如: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

  律师补充:

  出借人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主张为实现债权已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2)诉讼保全担保费,一般不予支持;

  (3)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和配套费等,在审查借款合同约定的效力、相关费用是否实际发生、费用是否合理的基础上,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与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后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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