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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11次举报

  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用户申请信用卡后,银行会给一定的额度,用户可以在额度内进行透支消费,透支信用卡后需要还款,也就是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方式。信用卡消费的实质为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信用贷款。

  网友咨询:

  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律师解答:

  不属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贷关系的认定条件:

  (一)需要主体适格。基于借贷主体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二是发生在自然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三是发生在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上述经济组织又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需要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借贷的合意。借款人要有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出借人亦要有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承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才能形成借贷的合意。

  (三)需要出具借款凭证。民事上的证据既要合乎法律范畴内的要件,又要合乎日常生活习惯、交易习惯及常理。

  (四)需要证明出借款项的交付。对于出借款项交付的审查,一般应当对交付的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情形等进行综合认定。

  律师补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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