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和邱某于2021年8月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开始同居。蔡某在同居期间多次向邱某赠与钱财。2022年5月,邱某提出分手,并要求蔡某给予自己28万元作为继续交往的条件。为了维系恋爱关系并希望与邱某结婚,蔡某向邱某转账28万元。然而之后邱某却离开了,蔡某无法再联系到邱某,双方的恋爱和同居关系也结束了。蔡某随后起诉要求邱某返还28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663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蔡某向邱某转账28万元是为了维持恋爱关系,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可以看出,蔡某有结婚的打算,这笔赠与明显超出了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范围。这种行为具有特殊性质,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而不是单纯的无偿赠与财产。因此,蔡某的行为被认定为附有义务的赠与。现在蔡某和邱某已经解除了恋爱关系,无法满足双方结婚的条件,因此邱某必须返还蔡某的财物。法院最终支持了蔡某的诉求。 恋爱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该不该还?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增进、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不应要求返还。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者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款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均系以示爱为目的的自愿支出费用,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恋爱期间共同花销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其赠与行为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目的则无法实现,其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