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夫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双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但有时,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承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无法再维持婚姻关系。此时,受害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那么,什么情形下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呢?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律师补充: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夫妻间互相负有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应当遵守该权利义务,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得到相应救济。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