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宣传工作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事先将债权文书进行公证,以期增强债权文书的证明力或者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 网友咨询: 公证债权文书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怎么办? 律师解答: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