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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借款后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能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56次举报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虽然一般遵循“共债共签”原则,但仍以“未签”为例外。

  网友咨询:

  借款人借款后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能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包括签字、口头承诺、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等。同时,若举债时夫妻双方无“共签”,但有情形表明配偶一方在事后有追认行为的,如配偶一方以书面或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债务,或者以自己名义还款等其他方式表明追认债务的,亦应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借款。

  律师补充: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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