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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4次举报


在人们遇到生活上或是生产经营上的紧急困难时,一般会借钱解决。借钱就会发生债务关系,有时还需要进行担保,而担保人可能也要承担责任。那么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网友咨询: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如下:

1、存在情况不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履行义务不同。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律师补充:

连带之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2、须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3、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连带之债的标的不仅须是同一的,而且债的目的也须是同一的.

4、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这是连带之债的根本特征.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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