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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分居,妻子起诉丈夫支付抚养费,法院这样判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82次举报


有些夫妻可能因为工作等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已经在分开居住了,当夫妻俩分开居住的时候,孩子跟着女方一起生活,这时候男方并没有管孩子,也没有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女方觉得孩子自己一个人养负担太大,那么可以起诉丈夫要求支付抚养费吗?

张小某系孔某与张某婚生之子,母亲孔某因工作调动至外地,其一并跟随母亲到外地上学、生活,父母聚少离多,父亲张某收入相对较少,对张小某支出少。于是母亲孔某以张某对孩子不管不顾为由,以张小某的名义起诉父亲张某,要求张某支付7年间的生活费及学费,共计十余万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诉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也均有义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抚养子女。此种情形下,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则首先需要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并应举证证明己方没有抚养能力和对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本案中,在原告父母收入差距较大的前提下,不能简单要求夫妻双方对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是要根据父母双方各自的履行能力及对孩子付诸的实际行动而定,既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父亲张某未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原告的主张不能被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孔某以张小某的名义起诉张某支付抚养费是合法的,但是,张某虽然没有和张小某一起生活,但从张某向孔某的转款及为原告购房而支付房子首付款上可以看出,张某并未对张小某不管不顾,因此在张某尽到了抚养义务的情况下,起诉其支付抚养费显然不能被支持。

现实中有些夫妻,一方长期不照顾家庭,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另一方误以为只有离婚后才能要求给付抚养费。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支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因此已经支出的,不应当再主张。但实际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对等的,一方负担了义务,并不能免除另一方的义务。对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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