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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以孩子的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6次举报

一般在人们的常识认知里,抚养费纠纷常见于男女双方离婚之后或者离婚诉讼中才可提出,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是否可以要求抚养费,是大家一直存疑的一个问题。

  网友咨询: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以孩子的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解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在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时,应当以孩子的名义进行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若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应当首先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并应举证证明己方没有抚养能力和对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那么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直接要求父母双方支付,现实中,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

  律师补充: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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