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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子成婚孩子却并非亲生,法院判令女方返还抚养费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7日分类:离婚浏览:281次举报


离婚2年后,赵女士向前夫黄先生讨要孩子的抚养费,怎料前夫竟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一怒之下,黄先生反诉前妻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近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判决赵女士返还黄先生已向其支付的抚养费、购房款,并支付黄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多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第1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配偶权表现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育子女、日常家事代理、相互陪伴、忠实和帮助等因配偶身份所取得的身份利益,配偶权如果受到侵害并造成了损失,受害人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案中,赵女士隐瞒腹中胎儿与黄先生无血缘关系的事实并与黄先生结婚,让黄先生误认为孩子系其亲生,赵女士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性抚养,严重侵害了黄先生的配偶权,对黄先生造成了心理上和物质上的双重打击,因此赵女士应该返还抚养费并赔偿黄先生精神损失。

《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特定权利,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配偶权表现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育子女、日常家事代理、相互陪伴、忠实和帮助等因配偶身份所取得的身份利益,配偶权如果受到侵害并造成了损失,受害人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婚姻不是儿戏,男女双方选择踏入婚姻的殿堂,在享受婚姻带来的幸福之外,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伤人害己!

提醒大家,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自觉地维护另一方基于配偶而享有的权利,如若侵犯,一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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