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后有探望权。
网友咨询:
离婚后一方阻止探望子女,怎么办?
律师解答:
一旦发生这类情况,原告方切记要保留好对方阻挠探视的证据,比如: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报警记录、邻居的证人证言等等。这些证据是帮助原告方获得胜诉的关键。原告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如果对方仍然不配合履行探视义务的话,原告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当然,法院并不是强行把孩子从对方手里夺走,然后交给你。而是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律师补充:
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之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任何一方不得剥夺子女的该项权利。婚姻中感情破裂的原因有千万种,孩子是其中最无辜的受害者,破碎的婚姻已经给其造成了一次伤害,不要在探望权的拉锯战中再一次次对孩子造成伤害。
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