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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四天后女方“被分手”,此前男方赠与的财物也被索还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7日分类:离婚浏览:243次举报


2022年7月末,王先生与李女士通过网恋平台认识。2022年7月31日,两人见面开始同居并谈婚论嫁。同居期间,王先生送给李女士70余克的三金首饰,并通过支付宝向其转款10000元。2022年8月3日,王先生提出分手。分手后两人因三金及钱财产生争执,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将三金及钱财返还。

那么法院怎么判?

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一般我们认为,彩礼是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所以其应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

本案中,男方给付给女方的三金,即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一种,在双方分手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所以最终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求,判决女方返还一万元并向男方返还70余克三金的同等价款。

彩礼应属什么性质,为何需要返还?

首先,我国《民法典》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其次,《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是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其性质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也就是说,在双方分手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收到的彩礼只要分手或者离婚,都应该返还吗?

并不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提醒大家,结婚并非儿戏,为了避免伤害感情及引发纠纷,一定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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