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涛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1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郭某系黄石市xx区xx山96-13 号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冯某、肖某系夫妻关系,并居住在xx区xx山 96-15 号房屋。双方系上下楼邻里关系。
近年来原告将 96-15号房屋空关,2020 年 1 月,原告首次发现其房屋出现渗水情况,便立即向被告反映此事。
2022 年 12 月,原告又发现家中厨房的橱柜、吊柜及电器被水浸泡后再次找两被告处理此事,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故而成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将自家厨房下水地漏进行封堵,并
改管至卫生间排水,厨房经其修缮改管后已不漏水。
经原告申请,广东B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作出 2xx-2xx9-鄂-Axx 号《房屋鉴定报告》,根据渗水损坏的分布特征及被告修缮改管前后渗水情况的变化,推断被告厨房下水地漏处此前存在渗水,故判断原告房屋厨房渗水受损与被告房屋存在因果关系。2023 年 11 月 14 日,W(湖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为 3,234 元,房屋租金在评估基准日评估为 450 元/月。原告花费鉴定费 17,000 元。
【诉讼请求】
1.被告停止侵权(即修缮自家房屋,重新做防水处理);
2.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 25,000 元(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此项诉讼请求为 3,234 元);
3. 被告向原告赔偿一年期间因房屋被水浸泡导致无法居住的空置损失20,000元(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此项诉讼请求为4,
500元);
4.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房屋损坏导致的贬值损失 10,000 元;
5.被 告向原告赔偿因本案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共计 5,000 元;
6.鉴定费 17,000 元由被告承担;
7.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
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
本案中,在原告向被告告知其厨房漏水问题后,被告应及时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现因两被告未及时对自家厨房进行修缮, 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诉讼过程中,两被告已将厨房修缮并改管,已不再漏水,原告当庭予以认可,故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已实现,本院不再判项里载明。
关于财产损失,原告主张依据W(湖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诉请财产损失为 3,234 元,被告对此亦予认可,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支出的鉴定费 17,000 元,本院认为,司法鉴定程
序的启动,虽由原告提出申请,但本次诉讼的起因系被告房屋漏水引起,原告申请鉴定是其举证的合法途径,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高出实际损失,致使鉴定费用的增加,另考虑到案涉房屋年代久远等相关因素,故鉴定费用理应由双方合理分担,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 70%的鉴定费用即 11,900 元,原告自行承担 30% 的鉴定费用 5,100 元。
【判决结果】
被告冯某、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因房屋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 3,234 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84 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158 元,被告
冯某、肖某共同负担 26 元;鉴定费 17,000 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5,100 元,被告冯某、肖某共同负担 11,900 元。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 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