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通字〔2022〕25号)第三十六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2026年9月27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印发《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司发通〔2026〕55号)。本范围和标准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范围和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范围和标准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