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赢律师事务所 09:00-22:00
文赢律师事务所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37683078
咨询时间:09:00-22:00 服务地区

私人诊所售卖不合规药品触犯刑律

作者:文赢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7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次举报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群众生命健康,我国法律对制售假药行为实行最严格的刑事管控。不少基层个体诊所经营者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低价来源不明的药材、无批文制剂“吃不出大事就不违法”,但一起刑事判例清晰表明:违规售卖不合规药品,即便未直接造成患者伤亡,也会构成销售假药罪,承担牢狱代价。


被告人陈某在乡镇自主开办一家个体中医诊所,日常接诊周边群众,开具中药处方进行诊疗。为压缩经营成本、赚取更高利润,陈某没有通过正规医药公司采购中药材,而是通过网络渠道,低价购进大批量来源不明的酸枣仁药材,未核验供货商经营资质、药品检验合格证明,也未做好采购入库登记。在日常诊疗中,陈某将这批药材配伍入药,长期开方销售给就诊病患。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例行药品抽检工作时,抽检该批次药材,经专业机构检测,药材有效成分不达标、性状不符合国家药典标准,依法被认定为假药。监管部门随即移交案件线索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程序正式启动。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检察机关以销售假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陈某辩称自己行医多年,主观上并无故意坑害患者的想法,只是贪图进价低廉,并不清楚该中药材属于法定假药,且没有患者出现服药中毒、身体受损的情况,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开展释法工作,明确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无需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犯罪即宣告成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负有法定的药品查验、合规采购义务,不能以“不懂法规、无意害人”作为免责理由。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身为诊所经营者,明知药品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规范,仍购进、销售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假药,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构成销售假药罪。综合考量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从轻情节,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宣告从业禁止令,三年内不得从事诊疗、药品经营相关行业;涉案不合格药品全部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本案的判决充分彰显国家严守药品安全底线的决心。法官在裁判说理中着重强调,基层诊所不能凭借行医经验漠视法规,来路不明、未经检验、缺少批准文号的药品,均可能被依法认定为假药。很多经营者错误将“没有吃出问题”等同于合法经营,却忽略了假药潜在的肝肾损伤、延误病情等长期健康危害。


此案为广大医务从业者敲响警钟:医药行业没有法外侥幸空间,药品采购务必坚守正规渠道,完整留存资质文件、购销台账,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就医购药应当优先选择资质齐全的正规医疗机构,拒绝来源不明的廉价偏方、散装药材。只有经营者坚守法律底线、监管部门从严执法、群众提高安全意识,多方共同发力,才能牢牢守住药品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

文赢律师事务所 已认证
执业年限 7
  • 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7年
    • 13937683078
    • 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51次 (优于97.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9次 (优于98.2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4019分 (优于99.7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845篇 (优于99.85%的律师)

    版权所有:文赢律师事务所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9611 昨日访问量:125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