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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阻他人吸烟致人不适,劝阻人无需承担责任

作者:文赢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7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次举报

公共场合主动制止不文明行为,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可不少人长期心存顾虑,担心劝阻行为引发意外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全国知名的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通过两级法院审理,清晰界定了正当劝阻行为的法律边界,为见义勇为、维护公共秩序的民众吃下法治定心丸。


事发于郑州市某居民小区,杨某搭乘电梯时,发现老年男子段某在密闭电梯内吸烟。电梯属于狭小封闭空间,二手烟会危害同乘人员身体健康,杨某出于公共利益礼貌上前劝阻,要求对方熄灭香烟。段某拒不接受劝阻,双方发生言语争辩,全程没有辱骂、推搡、肢体冲突。杨某后续先行离开电梯,十余分钟后,段某因自身基础性心脏疾病突发,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后,死者家属将杨某诉至法院,主张杨某的争辩行为诱发老人病发,索赔各类损失共计四十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劝阻行为并无过错,但结合事件关联性,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杨某向家属补偿一万五千元。判决一出,引发社会广泛讨论:正当维护公共利益,即便无过错也要承担补偿,容易让公众陷入“好心没好报”的顾虑。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最终作出改判:撤销一审补偿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杨某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首先,电梯内吸烟本身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杨某实施劝阻属于维护公共利益、合法正当的行为,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其次,死者离世的直接根本原因是自身多年心脏疾病,情绪激动属于疾病发作诱因,并非劝阻行为直接造成损害,二者不存在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杨某无法预判对方会突发重病,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失。同时,法官特别指出,倘若无过错的正当劝阻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将会打击公民参与公共治理、制止不文明行为的积极性,违背社会公平与公序良俗。


该案例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也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条款”立法精神高度契合。这部法律明确,公民自愿实施维护公共利益、紧急救助等善意行为,即便造成相对人损害,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带来深刻的普法启示:法律不会让善意守法者蒙受委屈,正当的文明劝阻、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法律强力保护。公众不必因为担忧意外后果而对不文明现象视而不见,在合理限度内主动维护公共秩序,有法律作为坚实后盾。与此同时,每个人也应当对自身健康状况、个人情绪具备管控责任,不能将自身疾病引发的后果,转嫁到善意劝阻人身上。法治既守护个体权益,也守护整个社会向善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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