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行业普及,未成年人未经家长许可私自充值、大额打赏引发的财产纠纷层出不穷。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清晰划定了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法律边界,为广大家长维权提供了明确法律指引。
某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监护人赵某家中13岁少年小周,因居家课余时间缺乏管束,私自掌握家长手机支付密码。在短短一个多月内,孩子多次登录直播平台,购买虚拟礼物为主播进行打赏,累计消费金额达9.7万元。监护人在核对银行卡账单时,发现账户资金异常大额支出,通过逐一核查消费记录、设备登录信息,确认全部消费均为孩子独自操作,事前家长完全不知情。
发现问题后,赵某第一时间联系平台客服,以未成年人私自消费为由,申请全额退还全部款项。但平台方提出抗辩,主张账号实名认证信息为监护人本人,平台无法精准甄别实际操作人,且资金已经结算至主播,仅同意退还不足半数资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打赏行为无效,判令平台返还全部消费资金。
案件受理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围绕消费行为效力、双方过错程度开展调查。经法庭核实,全部消费行为集中在放学、夜间休息时段,单笔消费金额偏高、操作频次密集,完全符合未成年人冲动消费特征。承办法官结合法律条文开展释法工作,明确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认知水平相匹配的小额日常消费,数十万元的大额财产处置行为,远超未成年人心智能够预判的范畴。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案涉充值、打赏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事后监护人拒绝追认,依法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网络平台对账号短期内高频、大额异常消费,未设置未成年人风控预警机制,未尽到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管理义务,需要承担主要返还责任。同时,监护人未妥善保管手机、支付密码,疏于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监管,自身存在监护疏漏,自行承担小部分经济损失。最终判令平台返还八成以上消费款项。
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倾斜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出自身认知能力的大额财产行为,未获监护人追认则行为自始无效。该判例也带来深刻启示:一方面,家长应当加强手机支付管理,设置应用使用限制,加强对孩子金钱观、网络观的教育;另一方面,网络平台需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技术措施,强化异常消费风险拦截。未成年人更应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摒弃虚荣攀比的打赏心理。多方协同发力,才能筑牢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法治防线,守护家庭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