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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

作者:文赢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7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3次举报

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后简称“《民诉法》”)第二章“管辖”规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这里主要总结归纳一下《民诉法》中第二章第二节“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为一般原则,辅以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例外。  

01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民诉法》第22条)

(1)对公民起诉 ?先找被告住所地法院;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2)对法人/其他组织起诉 ?一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3)多个被告且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 ?各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任选其一起诉。  

02  

     特殊地域管辖 (《民诉法》第24-33条)

以下情形可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告可选择自己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告住所地、法律规定的连接点法院起诉:

(1)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

“四种特殊人”——对境外居住、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强制教育、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改由“原告老家”法院管,免得原告到处找人。

(2)原告可选其一管辖法院的情形  

 

03  

     专属管辖 (《民诉法》第34条)

以下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即使双方协议选择其他法院也无效:  

 

04  

     ?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民诉法》第35条)

适用范围: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要求: (1)必须书面约定; (2)只能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3)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例如房屋买卖不能协议跳过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05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民诉法》第36条)

(1)若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如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原告可任选其一起诉。 (2)若原告向多个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06  

     实务提示

1. “被告住所地”如何确定? 自然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连续住满1年以上,住院就医除外); ? 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

2.合同履行地先看双方书面约定;若合同约定了唯一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且符合法律要求(书面、明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则优先适用协议;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1)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3)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 网购合同(淘宝、京东、小程序等),买的是软件、游戏币、会员等“线上交付”, 合同履行地为买家住所地;买的是衣服、手机等“快递交付”,合同履行地为收货地址;

如果订单、协议里另外写明了“合同履行地”(比如写“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按写明的来。

注意:网购合同有种情况是,卖方在网站上的格式管辖条款是否有效,有判例认为:如无采取合理方式提示买方注意,可能会被认定为管辖条款约定无效。 如:(2020)粤20民辖终150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格式化消费管辖协议的效力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天猫商城“礼上乘旗舰店”的客户只有浏览完产品介绍的全部图文信息之后,才能看到包含了管辖条款在内的约定。因此,本院认为,优鲜公司以上述方式显示管辖条款,使邓伟裕难以注意到上述格式化管辖条款的具体内容,不能认定优鲜公司已经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邓伟裕予以注意,故该管辖条款无效,对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不应以此确定本案的管辖权。

3.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纠纷案件,管辖法院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07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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