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2月20日签订《木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接某项目木工工程。后因被告原因退出项目,双方于2022年3月12日签订《3号楼工程进度款》,确认被告欠付工程款20万元及停工补偿10350元,合计210350元,约定于2022年3月16日前支付。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文赢律所律师办案过程摘要
1. 诉讼策略与主张
依据《木工协议》及《3号楼工程进度款》主张工程款210350元。
主动调整违约金计算方式,将合同约定的“每日3%”调整为欠付工程款的30%(63105元),以符合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合理性的审查标准。
主张维权费用(含律师费),但因无合同约定且未举证,未获法院支持。
2. 证据组织与提交
提交两份《木工协议》(原、被告版本),证明合同关系及付款约定。
提交《3号楼工程进度款》,确认欠款金额及付款期限。
提交《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被告所称XX公司支付的14万元系代后续承包人支付,与本案债务无关。
提交《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证明双方纠纷曾报警处理,但无胁迫情形。
3. 庭审应对与抗辩反驳
针对被告称“已通过XX公司支付14万元”的抗辩,律师指出该款项系XX公司代付后续工程生活费,与本案无关,并提供相应合同与转账记录。
针对被告称《3号楼工程进度款》系“胁迫签署”,律师结合报警记录说明仅为劳资纠纷协调,无胁迫证据。
在被告对协议签名真实性提出质疑时,律师配合法院释明笔迹鉴定权利,被告未申请,法院采纳原告证据。
4. 法院采纳情况
法院认定《3号楼工程进度款》真实有效,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
采纳原告对违约金的调整主张,支持63105元违约金。
驳回律师费请求,因无合同依据且未举证。
判决结果
被告支付工程款210350元。
被告支付违约金63105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案例启示
律师在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尤其是前后协议、付款凭证、第三方代付性质的甄别。
违约金主张需合理调整,避免过高不被支持。
律师费主张需有合同约定或实际支出证据,否则难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