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女,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王XX,河南XX律师。
被告赵XX,男,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刘XX诉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于涉案还款协议书、法律服务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7756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575.6元;3、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
被告赵XX未答辩。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事实如下:
买方:赵XX;
卖方:刘XX;
买卖标的:服装面料;
总货款:总货款75756元;
付款日期:应于2019年2月20日前支付18000元,2019年3月20日前支付15000元,2019年4月20日前支付15000元,2019年5月20日前支付15000元,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12756元。如有一期未按上述时间足额支付,视为全部欠款到期;
尚欠货款:2019年2月20日支付原告18000元,尚欠57756元未付;
违约责任:卖方因主张权利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买方承担,同时买方须向卖方支付所欠货款10%的违约金。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事宜支出律师费4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未按约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X支付原告刘XX货款577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赵XX支付原告刘XX违约金757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赵XX支付原告刘XX律师费损失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66.5元,由被告赵XX负担。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3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