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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甘泽君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XX,XXX律师。
被告:朱XX,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张XX与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2、以8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给原告,从2019年1月1日计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时止;3、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被告因生意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111601元。截止2018年7月,被告尚欠借款8万元未还,于是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偿还本金,逾期未还按每月2%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
被告朱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XX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朱XX转账25次,分别是:2017年5月12日5000元、5000元,5月15日10000元、5月16日10000元、5月27日6000元、3500元、5500元,6月6日5000元、6月7日5000元、6月10日5000元、6月29日10000元、7月5日3000元、2000元,7月23日8000元、7月29日2000元、8月15日5000元、5000元、8月19日1元、8月29日1500元、1500元,9月1日5000元、9月15日5000元、9月22日2500元、10月12日3500元、10月25日600元,合计114601元。
2018年7月2日,被告朱XX向原告张XX出具《借条》,载明借款8万元,借期6个月,定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逾期未还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由此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另查明,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
原告因被告未还款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朱XX向原告张XX借款,有朱XX出具的借条、原告的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据此,本院对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确认。朱XX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约定借款8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日到期,其逾期偿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朱XX返还其借款本金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借条约定逾期利息按每月2%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逾期还款利息计算应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关于律师费问题。借条已经约定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出借人为此支出的律师费,该约定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并未超过律师收费标准,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XX向原告张XX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
二、被告朱XX向原告张XX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朱XX向原告张XX赔偿律师费300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朱XX负担。
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XX)。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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