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中一方压缩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时间和精力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离婚时却可能面临权益不能保障的困境。对此,《民法典》明确给予经济补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中,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是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主要是指承担较多家务性质的劳动,实践中综合以下因素考量:
(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结合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数额。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所需投入的体力劳动和精神关怀,对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产生的效益。综合考虑因家务劳动带来的良好家庭生活环境、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等因素。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自我发展空间受到压缩,离婚经济补偿中应予以考虑。
二是离婚时提起经济补偿请求。经济补偿必须由一方主动提出。根据规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径行对此作出判决。但可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
此外,经济补偿的提出具有时间限制。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