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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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XX、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张福昊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2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承德XX与被执行人周XX、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正大公正处作出的(2018)冀廊正证民字第1722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周XX、李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XXX.94元及利息、罚息;代理费100176.17元。同时纳执行费225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督促履行告知书、执行工作联系卡、传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我院于2019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找被执行人保险、工商、股权及收益、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10月3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查找到被执行人李XX房产八处,本院已将抵押房产一处予以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周XX经本院依法传唤到庭,被执行人李XX因刑事案件被羁押。
五、2019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裁定拍卖用于抵押财产。
六、2019年12月11日,大厂县公安局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本案抵押房产属于刑事案件涉案财产。
七、209年12月20日,本院决定中止拍卖。
八、2019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XX、周XX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2019年12月2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XXX.94元及利息、罚息;代理费100176.17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X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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