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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威胁如何处理纠纷

发布者:白兆奇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0日 5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详情:原告:李X1,男,200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第二十一中学学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理人:李X2(系李X1父亲)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河北XX实习律师。

被告:温X1,男,200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第二十一中学学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理人:温X2(系温X1父亲),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十一中学,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人村南XX。

法定代表人:闫XX,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河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胜利北路16号。

代表人:丁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职员。

事实和理由:原告李X1就读于二十一中七四班,在2019年11月28日下课期间,原告在正常行走过程中被被告温X1用手扳脚腕,导致原告摔倒。2019年12月1日原告在张家口市第二医院就医但因原告年龄尚小伤势又比较严重,遂于2019年12月11日转院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并于2020年5月21日全麻下行左膝关节镜探测,前交叉韧带重建手术和病灶清理、滑膜清理手术。至今仍有膝内固定物未取出,后续还需做数次手术和相应的康复训练。原告认为因被告温X1的危害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李X1严重摔伤,其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十一中具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未尽到监管义务,显然也存在严重过错。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诉至法院。

本人认为:一:原告是否发生了二次受伤不得而知。二、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由校园意外险赔偿。《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不得在教室追逐打闹,校方未尽到宣传教育职责,应属于课间管理不到位。同时孩子受伤后校方又未及时通知家长送医院检查,存在第二次失误。在案件调查中发现校方尽到了学校应尽的教育、监管责任,在此次伤害事件中没有过错,所以没有承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责任与义务。学校从成立至今,一直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规范,包括安全管理条例、安全校本课程等。学校利用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包括安全在内的多方面教育。并且在每节课下课后,都会安排老师及值周学生对各个班级课间活动进行监督打分,有发现课间追逐打闹行为不仅会制止,还会对班级荣誉分数做出相应扣减,指导学生对其行为加以规范。校方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做到了对学生管理教育工作。2、校方尽到了对原告的救护责任。原告受伤后,班主任第一时间通知了家长,由家长接回家,第二天原告还照常来学校上了一天课,经老师询问,其陈述有问题。在原告受伤的同时,学校第一时间将此事上报学校政教处、年级组与学校管理学生保险的老师,学校闫XX也一直在与两方学生家长积极沟通解决此事,尽到了教育者应尽的责任。三、受害人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本身也存在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X1的监护人温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X1各项损失58360元。

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由温X1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人认为家长和学校都应该加强对学生安全意识方面的教育,做到防患未然的同时在学生本人心里也树立起安全意识标杆。

白兆奇律师,执业于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咨询电话:15030305000.白兆奇律师长期专注于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32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