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兆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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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带你走进案例。

发布者:白兆奇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8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8721日,被告赵X经被告丁X介绍向原告借款五十万元人民书并书面约定借款月利息为3%借期一年,如到期赵X未能还款情愿将张家口市XXXXN号楼N单元N室抵顶于孟X,如果到2019721号未还借款,这套房就成为孟X所有。被告赵X在《借款协议》的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被告丁X在保证人处签名捺印。《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款打给被告丁X,由被告丁X给付被告赵X,借期届满,被告没有依约付给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催索借款时,被告丁X书面承诺借款延期至20204月底付清,如赵X到期不承认借款,由担保人丁X承担。借款期再次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赵X索要借款本息,并与之协商用张家口市XXXXXN号楼N单N室抵顶借款事宜,被告赵X却自食其言,口称将已经抵押给原告'的一套房屋截成两户,以其中一户抵顶借款。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违背协议约定违背诚信原则,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由于借款利息约定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故原告主张月息变更为2%,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付的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

审理过程:

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本息合计金额85万元,利息是35万元。被告赵X辩称,借款是抵押借款,借款事实存在,借款时候有合同,有协议,按照协议办事,怎么约定怎么处理,借款金500000元认可,但是我认为有合同有抵押,按掇合同约定处理,丁X借款属于帮忙;这笔借款与丁X没有关系,同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处理,起诉费我不承担。

被告丁X辩称,按照,合同办事,借款时赵X缺钱,孟X是我姨弟,通过我介绍借给赵X500000元,借款事实确实存在,当时双方签了协议,我认为应该按照借款协议处理,用底商抵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协议一份、承诺书一份、银行转账凭证2张,证明借款事实吸保证情况。被告赵X,丁X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分段计算: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2018721日计算至2020819日为49933.33,以4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2018723日计算至2020819,为199200元。之后的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因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35万元,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可判定该利息计付期限应为至2021620日,故被告应给付原告从2020820日计算至20216月20日的利息为64166.67元。被告丁X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借款协议约定如到期未能还款,将张家口市XXXXN号楼N单元N室抵顶于原告,归原告所有,违反流质契约的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院确认借款本金500000,利息为313300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白兆奇律师,执业于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咨询电话:15030305000.白兆奇律师长期专注于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32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