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进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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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实施后侵权如何赔偿

发布者:陈进军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3日|分类:知识产权 |1372人看过

新的著作权法已于20201111日通过,于202161日起实施,根据新著作权法的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许可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具体到著作权的案件当中,其赔偿如何计算呢,以下就法定赔偿总结下法院的判赔标准:

法定赔偿标准

一、文字作品,一般考量因素(独创性、创作成本、作品知名度、许可费等),证据形式:许可合同、发票、银行单等履行凭证、备案材料等,赔偿大于等于可比较的合理许可费

【参考稿酬的标准】(元/千字)

原创:80-100                 降低情形:内容陈旧,临近保护期

翻译:50-200                                    知名度底等   40-80

汇编:10-20

【参考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赔偿标准】

能够查明涉案文字作品通过相同或者类似方式取得许可使用费的,可以将许可使用费作为基础,根据作品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限、方式等因素,按照可比性原则参考确定赔偿数额。

涉案文字作品未许可他人使用的,与涉案文字作品类型相同、发表时间相近、题材相似、市场知名度相当的其他作品的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参考。

其他类型作品可以参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一】

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图书、音像制品等形式复制、发行涉案文字作品的,

可以参考①正版图书、音像制品的定价、 ②相关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③侵权内容在涉案文字作品中所占比例与④复制发行量的乘积,确定赔偿数额

①×②×③×④=赔偿额

【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二】

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图书、音像制品等形式复制、发行涉案文字作品的,可以参考①被诉侵权作品的定价、 ②相关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③侵权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与④复制发行量的乘积,确定赔偿数额。

①×②×③×④=赔偿额

文字作品酌加赔偿情形:

1,阅读+下载或在线收听    1-2倍      2、广告使用                1-2

3    影视性使用            1-20       4、知名度                  1-5

5、侵权情节                1-5

 

酌减赔偿情形:

1、独创性低  2、明显不合理 3、大量购入,批量诉讼   4、公益性等

 

二、美术作品

法定赔偿

500-500万之间,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三、音乐作品

复制发行在线传播法定赔偿

1词曲作者                       2录音制作者                    3表演者

600元 (40%   60%)        2000                             400

1+2+3大于等于3000

复制+下载   可提高1-2

现场公开表演赔偿

赔偿额=门票收入÷歌曲数量×(5%-10%

综合考虑:现场规模、演出性质、场次等

每首赔偿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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