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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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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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受赠财产,因未做到这几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发布者:丁科峰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482人看过

【基本案情】

    小张和小王系大学同学,毕业后选择了结婚,发誓要为了美好的生活共同奋斗。小张和小王经营一家奶茶店,由于小张和小王能吃苦耐劳,脑子也活泛,经过多年的奋斗,攒下了点钱。小王的伯伯得了不治之症,因无儿无女,生前想将一套住房赠与给小王,并当着小张的面告知只是赠与给小王一人,但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在房管局办理过户时,根据工作人员的要求,最终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办理了过户,当然小王是不需要支付购房款的。

    小张在日子越过越红火的时候,却染上了网络赌博,并欠了很多外债,小王出于夫妻情分和小张的悔改态度,用家里的存款帮小张还清了外债。好景不长,小张又开始赌博,向朋友借了数十万,想赢回之前输的钱,却又输的精光。由于还不起外债,小张的朋友只能将小张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张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小张无力履行判决,案件很快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发现小张名下虽然没有财产,但小张的配偶小王名下有一套房屋,且属于婚后购买,申请执行人认为属于小王和小张的夫妻共同房产。

    申请执行人以小张作为财产共有人,却怠于通过协商或诉讼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妨碍执行为由,代位提起了析产诉讼。法院确认小张对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最终案件获得执行,小王却失去了50%的产权。

 

【律师解读】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小王的伯伯赠与给小王并登记在小王一人名下的房屋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受赠得到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小王的伯伯虽然本意是将房屋赠与给小王一人,但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赠与给小王一人的赠与合同,另外房管局档案资料反映过户的原因行为是买卖而并非赠与。在申请执行人起诉代为析产诉讼中,由于小王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小王的伯伯赠与给小王一人,导致最终输了官司。案件的结局发人深省。

 

【律师提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财产归其一人所有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同时需要明确约定归属于哪一方所有,且一定要通过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或见证。在过户时,也要以签订赠与合同的形式过户,如果需要在房管局重新签订赠与合同,也要作出赠与财产归哪一方所有的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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