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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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订了不完全属实的共同债务确认书,如何在离婚时推翻确认书?

发布者:丁科峰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2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主要事实概况

乙男起诉甲女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和购房按揭债务之外的60万元共同债务等。起诉分割60万元共同债务的理由是甲女之前签订过一份共同债务确认书。甲女表示,确实因为婚内买房为支付房款对外举债过,但数额没有60万元,其中大部分债务是否真实不清楚,就算真实,也是乙男个人原因负债,且用途不明。另外表示,当时之所以在共同债务确认单上签字,是在第三人为了劝和居中调解时签字的,并没有核实,非甲女的真实意思。

二、本案争议焦点

1.法院能否直接依据甲女签字的共同债务确认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数额?

2.如何推翻乙男提供的有甲女签字的共同债务确认书?

三、本人代理观点

(一)不能将确认书作为认定双方除外购房按揭之外存在夫妻共同债务60万元的依据

1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离婚时共同债务存在及数额的举证责任人在于乙男

庭审中,乙男认可婚内购房相关具体事宜办理都是由乙男在处理,甲女并未涉及。所以如果乙男主张因购房支付首付款对外举债了,那么举证责任应在于乙男。另外虽甲女主张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来源之一为乙男做生意的收益,但由于乙男始终未向甲女交付过收益分红,都是在乙男处,所以如果乙男辩称购房时并无任何存款,应由乙男来举证证明购房当时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和微信等余额情况。根据案涉具体情况,如此分配举证责任才属合理。

2、乙男提交的确认书达不到证明双方离婚时存在购房按揭除外尚有夫妻共同债务60万元的目的

1)甲女一直以来关于案涉确认书60万元的真实情况。

关于60万元的情况,甲女介绍称:当时购房所有事宜均由乙男办理,甲女只记得支付首付等花费30多万,其中有一部分是乙男父母给的(乙男父母早就说过,买方会给我们钱),有一部分是乙男投资经营的收益,买房是有借款的,但不是很多,每次借款后,乙男都会和我说的,向A借款5万元、向B借款5万元、向C借款5万元,向D借款的原因不知道,反正乙男说向D借了款,还说还剩1.5万元没还。

购房之前,甲女一直在家抚育孩子并没有上班,同时甲女乙男父母之间的确实无法和谐相处,多次争吵,矛盾无法调和。因购房支付的首付款等费用中,因并无甲女的贡献及大部分是乙男父母对子女购房的赞助,所以乙男是处心积虑让甲女承担一半方为平衡。如果签订确认书当晚谈的是有共同债务60万元,甲女作为不知情方,怎么可能不要求逐笔提供材料进行核实,明显不符合常理!。

2关于60万元的具体构成,乙男庭中及庭后两次陈述不一致

乙男在庭审中就甲女60万元具体是怎么构成的乙男的当庭回答与庭后乙男提供的材料内容自相矛盾。庭中庭后两次关于60万元构成的陈述不相一致,不是细微的差别,而是有50%左右内容均不一致。对于乙男起诉主张的关键问题,两次陈述有如此多的不一致之处,不免让人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有为了凑够60万元而东拼西凑之嫌。更加佐证协议的效力至少证明力较弱。

3)甲女有证据等情况说明乙男庭后的陈述不具有真实性。

甲女自始至终都认可因购房确实举债过,但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的购房首付等款项来源于乙男经营收益继续和乙男父母的购房赞助。乙男提过向D借款了50000元,但具体什么时间、是否真实借款,甲女确实无法核实,之后甲女印象中有了乙男提过向D借款50000元一事。甲女乙男签订确认书后基本处于不说话的局面,有些事通过第三人来沟通。202122日,第三人的老婆发微信给甲女,告知乙男发信息说他这个月还了5000,还差10000。而直到现在,乙男还辩称仍欠D15000元,虽只差距5000元,但以点窥面,乙男的全案陈述和辩称内容真实性存疑。

4)乙男需要继续举证证明购房按揭除外双方仍存在共同债务60万元的证据

庭后,乙男补充提供若干张交易明细和两份微信截图,以此来证明双方共同债务事宜。但交易明细存在共性问题,以E转账记录为例:

流水显示2019331日,户名为E两次向乙男转账计80000元,此笔流水记录是银行提供,甲女不否认真实性。但乙男自始至终都没有告知过甲女曾向E借过钱,如果不是看到这份流水,甲女根本就不知道有E的存在。李宏兴向乙男转账不能证明系乙男E借款,只能说明双方之间有资金往来,至于是什么性质的资金往来,需要乙男进一步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来说明,举证责任在于乙男

另外,如果乙男主张向E借款80000元,应提供证据证明,乙男E是怎么认识的及什么时候认识的?通过什么方式怎么与E商谈借款事宜的?有没有出具借条?等等。

5)乙男在庭审中对甲女所问甲女是否一直以来至今都没有同意要承担你自认为向你父母负有借款债务一半的事实时始终不予正面回答并含糊其词,乙男不予正面回答的目的是掩盖双方从未就甲女同意承担乙男父母购房赞助款一半达成一致,也就想进一步掩盖案涉确认书60万元并非系双方关于共同债务真实的意思表示。

综上,案涉协议不能作为法院直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购房按揭债务除外存在共同债务31.5万元的依据,应由乙男进一步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代理观点,没有将甲女签字的共同债务确认书作为处理双方共同债务的依据。

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0年度优秀共产党员(被中共芜湖市司法局委员会授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5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