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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者:丰法团队律所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663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女,汉族,19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xxxxx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案发后,根据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配偶李某某的委托,丰法法律团队立即联系了公安局,跟蔡某某进行了会见,了解案件情况。会见时,蔡某某表示自已并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并且具有防卫情节。经过会见交谈的了解,丰法法律团队认真谨慎的审查案件过程,认为蔡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的证据并不充分,从情理法高度,在与蔡某某家人的谈话中了解到,蔡某某作为一个家庭主妇,案发后蔡某某心理受到巨大影响,内心变的压抑不安,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为避免给蔡某某造成更大心理伤害,丰法法律团队认为蔡某某具有防卫情节,且其行为危害不大,不具有羁押必要性。因此,丰法法律团队为蔡某某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嫌疑人的配偶愿依法为蔡某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积极与李某某一方协商和解处理。司法机关应将其释放,让其能够回归家庭。

 

 

申请事项:

 

丰法法律团队认为蔡某某具有防卫情节,且其行为危害不大,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现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xxxxxx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配偶李某某的委托,丰法法律团队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嫌疑人的配偶愿依法为蔡某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积极与李某某一方协商和解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蔡某某主观上具有正当防卫意识,客观上存在正当防卫情形,其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1、蔡某某与涂某某发生口角时便一再忍让,因为客观情况蔡某某一直处于弱势。

2、涂某某与蔡某某争吵后,涂某某就放话说要叫人过来,当时涂某某(李某某母亲)叫来了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堂哥)、李某(李某某的父亲)和李某某、李某某两兄弟等,其一方有七个人,蔡某某一方只有儿子李某某、丈夫李某某和女儿(怀有身孕)。

3、蔡某某只是个中年妇女,而李某某个子魁梧,正处于青壮年期间。在本次事件中,李某某等人先动手殴打蔡某某的儿子李某某,蔡某某因为担心自己和儿子的安危,处于防卫意识,蔡某某才被迫随手拿起一块砖头,且仅用于吓唬李某某等人。李某某踢了蔡某某一脚,蔡某某的砖头才掉落,具体是否砸到李某某尚无定论,而蔡某某自身也被打伤。过程中,蔡某某的儿子李某某认为人身受到威胁,便先主动报警。

综合整个案情,对比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殴打动机、年龄、身形体魄、社会阅历、打人武器、职业、伤情、主动报警等因素,可以看出,客观上蔡某某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其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行为属于偶然,且以往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其主观恶性不大

事发当天蔡某某与涂某某因为涂某某堵住蔡某某停车场出入口的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双方殴打行为。蔡某某的行为属于激情行为,带有偶然性。事发前蔡某某没有预谋也没有想过伤害受害人,其主观恶性不大。且蔡某某称当时同样是经营旅店的李某某、李某某两兄弟还鼓动殴打的发生。

三、蔡某某的砖头掉落与李某某的脚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疑点,对于蔡某某是否存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需要继续侦查。而蔡某某没有犯罪前科,交代问题的态度好,愿意积极和解,侦查期间对蔡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四、羁押影响蔡某某旅店的日常运营

蔡某某被羁押,影响其和丈夫李某某共同经营的惠东县xxxxx公寓的日常运营活动,旅客因无法联系蔡某某而无法办理入住,一些老客户的流失严重影响旅店的正常运营。因蔡某某被羁押,旅店面临停业的局面,造成其家庭经济困难,不利益社会稳定。

五、羁押对蔡某某身体健康的影响。

六、对蔡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最终,在事实与论点的法律支持下,经人民检察院充分考虑之后,蔡某某被取保候审无罪释放。

 

【案件点评】

丰法法律团队秉承认真审查的态度,并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到老年妇女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有效的帮助当事人争取了取保候审无罪释放。本案成功的办理,不仅有效的避免了案发后当事人的人生轨迹和生活的重大改变,并且成功的让当事人摆脱困境,让其能够回归家庭,安享晚年,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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