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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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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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宋晓娟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0次举报


       最近出现了很多公司因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对于想要进入此类公司的从业者来讲,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业绩额较高的业务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几种常见的行为包括: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外需注意,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双证律师,专注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6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