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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拉克汽车图片PK玩具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宣告无效案分析

发布者:赵红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1日|分类:知识产权 |417人看过

作者:赵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利代理人

日前,某公司申请宣告名为玩具车(Mark暴龙)的ZL201530337089.6号外观设计无效,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第36477号专利无效申请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继续有效,这标志着请求人用实际存在的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的凯迪拉克汽车的照片和宣传图片作为对比文件请求宣告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本次以失败而告终,本案具有以下意义:

一、正确选取专利宣告无效的法律依据

本案申请人用了4份证据作为对比设计申请涉案专利无效,一般情况下,除非申请人找到了和涉案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图片内容完全一致的对比设计证据,可以选取《专利法》第23条第1款作为外观设计无效宣告申请的法律依据,业界称为否定涉案专利的新颖性。本案中,申请人选取《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即用几份对比文件中的特征组合来无效涉案外观设计,业界称为否定外观设计的“创造性”。

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可以用来理解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首先,对比设计应当和涉案外观设计不具有显著区别。证据1作为申请日前的专利文件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但是证据1中包含的图片不仅包含产品图片,还包含该产品的变形状态的图片,通过证据1和涉案专利图片进行对比,发现了6处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观察和注意的差异,且证据1的产品变形状态图片和涉案专利产品图片差异较大,不构成和涉案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其次,《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涉案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表明该专利保护的是图案与形状的结合,理解该专利保护范围简要说明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果该简要说明明确说只保护图案不保护形状,那么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会缩小。本案中,通过申请人提交的4份证据作为对比文件,都涉及图案、形状以及二者结合的对比。

三、真实汽车和涉案玩具车具有较大区别,考虑到玩具车的各部位实际比例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各自的技术领域也不容忽视。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审查决定书中的决定要点在于,对于玩具汽车,一般消费者不仅会关注到其图案、整体形状,还会关注到其正面、后面以及侧面的形状,以及各部位的实际比例关系。涉案专利与各证据所示对比设计的区别涉及上述各个部位,且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上述对比设计具有显著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要求,维持专利权有效。

除了上述理由,在专利无效案件中,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的相关性也是应当考虑的问题。在本案中,涉案专利为玩具领域,对比文件均为真实的汽车技术领域,尽管二者的技术领域具有相关性,都表现为汽车,是在产品实际用途、消费者的人群、设计要点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这是无效宣告申请人不可忽视的问题,玩具汽车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空间一般表现在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上,而真实汽车领域的设计理念处理工业上的美感,更多考虑的是产品各部位实现的技术效果,且各自技术领域的消费者多产品本身的关注点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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