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
案件基本情况:
张XX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20**)云3***民初9**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张XX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x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法释〔20**〕**号)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的规定,张XX没有提交李x出具的借据或收据,其诉称与李x口头约定借款的主张,因李x否认不能成立。张XX主张案涉款项120万元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给李x,款项实际交付,自资金到达李x账户时,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对此,李x一审二审提交的有效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款项系张XX通过李x充值到怒江怒江永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资款,不是李x向张XX借贷的款项。本案张XX与李x之间没有借款合意,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XX起诉李x偿还欠款12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上述欠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起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张XX关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新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