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新贵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5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xx
案件基本情况:
煜x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决,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一、从二审过程中煜x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可以看出,陶xx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订砂石料购销合同,即陶xx有代理权。二、从陶xx支付部分砂石料运费给汤xx的情形来说,汤xx的运费应由煜x公司支付。三、案外人邵xx领取运费50000.00元的问题,汤xx说明已在一审诉讼请求的数额中进行了扣减,经联系,邵xx说明该款项的运输单据已交搅拌站,汤xx的诉讼请求中不含该50000.00元,煜x公司无充足的证据证明邵xx领取运费50000.00元包含在一审判决确定的213,108.00元中。四、煜x公司与陶xx之间属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应对抗第三人。煜x公司主张的陶xx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运费应由砂石料场或由陶xx支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煜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2元,由怒江煜x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