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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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终结,我方当事人作为被告车主一方,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取得胜诉结果。
该案中,被告曾在原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后我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向我方当事人追偿15万余元。
原告保险公司主张返还保险理赔垫付 ,并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案件诉讼费,认为我方当事人酒驾且计分超过 12 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对此,我方积极应诉,提出抗辩意见:1.我方当事人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原告系根据交强险责任范围赔付事故事故伤者,属于履行 保险合同赔付行为,无权向被保险人追偿;2.被告驾照有效期为长期,不存在原告所说的驾驶证过期的情况;同时,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因驾不存在被计12分以上的事实。
同时,我方提交了相关保险合同条款、责任认定书等的凭证,充分证明了我方主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方当事人被计12分无事实依据,且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记满 12 分时,仅表示机动车驾驶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不当然丧失机 动车驾驶资格,如管理部门未扣留其证照,则驾驶人仍持有准驾
证明,不符合“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情形。不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条款的有效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樊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