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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王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代玉|时间:2020年07月24日|2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诉被告王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0498.8元及XXX约定的利息、费用(截止2020年2月7日利息1855.36元、费用3433.22元,款项暂计共计25787.38元,2020年2月7日后的利息、费用按照XXX计算至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XX银行信用卡,在知晓信用卡“重要提示”、“中国XX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等内容后填写了XXX,通过审批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中国XX银行信用卡(卡号:62×××81)。被告开始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出现逾期情况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王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本院对本案有争议的事实相关证据审核认定如下:原告提交被告填写的XXX和中国XX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重要提示、章程及被告信用卡交易明细、结余清单打印件等。证明被告申领使用信用卡,未按期偿还,下欠本息及违约金等费用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原告提交的前述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9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XXX,补全前述申请表申明及签名栏“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内容并签名。前述申请表背面附《重要提示》、XXX(以下简称《领用合约》)、XXX。《重要提示》中载明“······3···(3)违约金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我行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相关息费计收规定详见领用合约第三条”。《领用合约》中载明“中国XX银行信用卡申请人(乙方)就信用卡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第三条利息及费用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0.035%-0.05%(参考年利率约12.775%至18.25%),按月计收复利···5.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其它相关费用···7.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中国XX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透支利率日息万分之五(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原告给被告发放卡号为62×××81的信用卡,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未及时清偿信用卡透支款项。截至2020年2月7日,被告尚欠该信用卡透支本金20498.8元、利息1855.36元、费用3433.22元,合计25787.38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其主张的费用3433.22元系是违约金、复利费用之和。
同时查明,被告申请信用卡时,就XXX中“债务催收及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栏,其勾选地址为“单位地址”。《领用合约》中载明“······第二条···11.乙方联系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变更,应当及时联系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变更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第七条其它7.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确认的债务催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催收债务及提起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执行)。8.如乙方变更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中记载的联系方式,应当在15日内通知甲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寄送的均视为送达···第九条法律适用···2.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者,由合约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明确表示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领用合约》等约定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费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XX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XX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0498.8元及利息和费用【截止2020年2月7日的利息为1855.36元、费用为3433.22元,2020年2月8日起按XXX约定标准计算利息、费用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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