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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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东莞市XX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金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江西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广东XX公司、广东XX公司、东莞市XX公司、广东XX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2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XX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案涉票据出票人与承兑人皆为深圳市XX公司,票据支付地位于深圳市XX,且深圳市XX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XX,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XX人民法院审理。
东莞市XX公司、江西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广东XX公司、广东XX公司、东莞市XX公司、广东XX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广东XX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朗XX,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吴金钟,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执行副主任律师,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等领域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6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土地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