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8年4月,吴某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了xx私募基金,在未签订基金合同的情况下,吴某直接将100万元投资款转至基金公司。可该基金公司历时一年多仍未发行该私募基金,故吴某要求其返还,但该基金公司拒不返还,反而以吴某该笔款项是其替朋友支付给该公司的违约金为由,拒不返还该笔款项。
处理结果:
杨律师接手本案后发现,本案有两个难点,第一是管辖问题,吴某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而该公司对外公示的基金合同约定了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可吴某与该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依据该份基金合同,那本案管辖是按该基金合同约定管辖还是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呢。基于当事人急于要回该笔投资款,杨律师及其团队律师兵分两路,分别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及温州xx区法院进行立案,最终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第二个是该笔投资款是投资还是归还的违约金的问题,通过庭审前详细准备的证据及庭审过程中充分的辩论,最终仲裁庭支持了仲裁请求,裁决基金公司返还100万元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