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世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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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温州XX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滕世恩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3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代理原告,因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拒绝支付,故此,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75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6111日起至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过证据提交,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州XX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XX货款207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0元,由被告温州XX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货款,经过本人代理,向鹿城法院起诉,法院全额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且法院诉讼费也全部被告承担。后来被告全额支付了原告应得的货款。本案全面胜诉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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