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世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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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董正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滕世恩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4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代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停课损失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3181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过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正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4211.85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3元,减半收取1481.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528.5元,被告董正之负担953元。

综上所述,在法院交通事故之后,被告拒绝支付,代理原告合法维权,最大程度上为原告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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