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我的当事人(原告,化名“张X”)与被告(化名“某煤矿”)于2023年8月签订《综掘工作面目标责任书》,约定由张X承包某煤矿井下巷道施工工程。施工期间,张X组织人员按约施工,某煤矿按月对工程量进行验收并出具结算表。截至2025年3月,经双方结算,某煤矿尚欠张X工程款130,000元未支付。张X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煤矿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诉讼过程中,某煤矿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因张X作为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属于无效合同。但法院同时认为,张X已实际履行施工义务,且某煤矿对工程量予以验收并结算,故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支持张X主张工程款的请求。最终,法院判决某煤矿向张X支付工程款130,000元,并按年利率3.1%支付自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8月21日的利息1,679.17元。张X其余诉讼请求(如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未获支持。
二、律师点评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认为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以下方面:
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请求权
尽管施工合同因主体资质问题被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本案中,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如工程验收表、结算表、工资表等),证明张X已实际施工且工程量经被告确认,从而成功将“无效合同”转化为“有效债权”。
证据链完整是胜诉基础
我们提交的《目标责任书》、每月验收记录、结算单及录音资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反映了施工过程、结算金额及欠款事实。尤其《结算表》明确载明欠款130,000元,成为法院认定欠款事实的核心依据。
利息主张需符合司法解释
我们原主张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但法院最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以一年期LPR(3.1%)为标准支持部分利息。这提示我们在类似案件中,利息主张应严格依据司法解释,避免请求过高而被驳回。
被告缺席未影响实体权利
虽然某煤矿未到庭应诉,但因我们提供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晰,法院仍依法支持原告核心诉求。这也体现了在证据扎实的情况下,缺席审理未必对原告不利。
三、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无效但工程款获支持”的建设工程纠纷。其核心启示在于:
施工方应注重过程证据管理:即使合同存在瑕疵,如能提供验收、结算等书面材料,仍可依法主张权利。
律师应精准适用法律:在合同无效案件中,需灵活运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司法解释,将重点从“合同效力”转向“实际履行与结算”。
利息计算需审慎:应优先参照最新LPR及司法解释标准,避免因请求不当导致部分败诉。
最终,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实践中“重实质、轻形式”的公平导向。
田梦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