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梦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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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网络名誉侵权案胜诉:举证不足致原告败诉

发布者:田梦菊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1274人看过 举报

2025-09-1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被告周X与原告陈X曾系同居关系,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并于2025年1月签订《子女抚养协议》,约定子女分别由双方抚养。后原告陈X未按协议履行,被告多次沟通无果,甚至报警处理。

原告方(陈X及其父母)诉称,被告在抖音、微信等平台发布含有“畜生”“乱伦”“断子绝孙”等侮辱性词汇的内容,指向原告家庭,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要求被告删除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1. 原告主体不适格,涉案内容未指名道姓,无法特定指向原告;

  2. 原告未能证明涉案账号为被告所有或内容为被告发布;

  3. 原告未能证明存在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4. 纠纷起因系原告未履行抚养协议,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原告虽为利害关系人,主体适格;

  • 但未能证明涉案账号为被告所有或内容系被告发布;

  • 未能证明损害后果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故原告举证不足,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律师点评

  1. 举证责任是关键
    名誉权侵权纠纷中,原告需证明侵权行为主体、内容、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账号与被告之间的关联性,亦未能证明内容系被告发布,导致败诉。

  2. 网络匿名性加大举证难度
    在网络平台上,用户常使用化名或非实名账号发言,原告若不能通过平台实名信息、IP地址、聊天记录等方式锁定行为人,极易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3. 法院对“社会评价降低”的认定严格
    即便存在侮辱性言论,若传播范围有限(如仅1点赞、2转发),未造成实际社会评价降低,法院也可能不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4. 原告过错可能影响法院判断
    本案中,原告未履行抚养协议的行为被法院视为纠纷起因,虽未直接影响判决,但在事实认定中可能隐含对原告诚信度的质疑。


三、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举证不足导致名誉权诉讼败诉的案件。被告方成功抗辩的关键在于:

  • 坚决否认涉案账号与己有关;

  • 指出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 强调原告自身过错。

建议

  • 若遭遇类似网络侵权,应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录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尝试通过平台投诉、律师函等方式锁定行为人身份;

  • 若作为被告,应重点审查原告证据链是否完整,尤其是指向性、身份关联性、损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是否充分。


田梦菊律师(联系电话:19385888882)自2019年正式踏入法律行业,至今已拥有七年专业法律服务经验,是一位深耕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六盘水
  • 执业单位:贵州丰来(六盘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220********0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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