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
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
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银行等相关单位部门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
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
出租、出售的支付结算网络账号(例如,支付宝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
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
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