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3年6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被害人刘某经营的副食店购买饼干时发现最里侧货柜上放着两沓现金,共计9700元。吴某心生贪念便趁刘某不注意将两沓现金分别装进随身携带的挎包和装有饼干的塑料袋,随后支付完购买饼干的钱便回到家中将盗窃所得现金藏匿于家中碗柜。
会昌县公安民警于2023年6月16日下午在吴某家中将吴某传唤到案,传唤过程中吴某将藏于碗柜中的现金9700元上交至民警手中。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将被盗钱款发还了被害人,被害人对吴某表示谅解。吴某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
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秘密窃取他人现金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吴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