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利用多个网络社交软件,虚构“钟小某”等身份,以恋爱、找对象结婚等名义与被害人林某等人聊天。
之后,曾某约林某等人见面,并编造见家长确定关系的事由,骗得林某等7名被害人财物共计20800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开销。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7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遂以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