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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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关于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发布者:张忠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2411人看过

先介绍一下案情: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妻,生完二胎几年之后,因为两人的身体和经济情况,没有能力将孩子养好,于是便想让自己的大女儿来抚养,可没曾想女儿对此表示强烈反对。最终,夫妻俩因为这件事,把大女儿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父母胜诉,姐姐要抚(扶)养弟弟。

我们看一下网友们是如何评介的:

为姐姐鸣不平的网友说:无能力抚养,为啥还要生?生二胎之前没有和老大讲, 生了之后却让老大养?

支持父母一方的网友说:父母把你生下来,养你二十多年白养你的?

网友的二种说法,似乎各有道理,但阿良律师认为,对任何事情作评判,除了情理之外,更应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姐姐能不能拒绝抚养弟弟?

其实关于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早在婚姻法中就有规定。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明年1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1075条作出了与婚姻法第27条相同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简单地讲,其实早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就规定了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但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与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不同的。解读婚姻法或民法典此条规定,大家可以看出,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不是绝对的,是附有条件的: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有三条件:

一是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三是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也是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二是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

三是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

  我们回过头来看这个案例,虽然大家很同情姐姐的遭遇,她才22岁还很年轻。但是姐姐作为成年人,如果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拒不承担扶养义务,败诉是必然的。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作为姐姐没有拒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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