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X,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X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陆X因与被上诉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0日召集当事人听证,上诉人陆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周XX、被上诉人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卞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陆X预交的二审案件费47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