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明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20420**********

  • 执业机构: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3292陆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忠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2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X,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X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陆X因与被上诉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0日召集当事人听证,上诉人陆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周XX、被上诉人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卞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陆X预交的二审案件费4750元予以退回。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