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审级制度系两审终审制。若任意一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前提出上诉,案件即将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程序的设置,初衷在于纠正一审错判,保证司法公正。但是,从客观上讲,如果一审法官在依据法律且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基础之上做出判决,也合理的行使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二审法官却忽略判决的法律基础、过度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二审发生不必要的改判,不仅有改判错误的风险,还可能会降低公众对于基层法院的信任度、影响一审法院的公信力。
那么,二审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否有明确的边界?若有,界限又在哪里?
有这么一个案例:2020年,李某去世,李某的再婚妻子张某起诉李某的父亲、母亲及女儿要求继承分割李某名下位于北京的房产一套。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虽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又坦言其没有支付折价款的能力,因此,一审法院将房屋所有权判归被告李某的父母及女儿所有,由三人支付张某折价款。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通过借款等方式可以凑齐房屋折价款并支付给被告三人。二审法院最终改判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通过法院公共账户向三人支付了对应的折价款。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知道: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中作为遗产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因此,法官在这个问题上被赋予了极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二审法官亦如是。
本案中,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虽未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与公序良俗,裁判结果也未显失公平。但是,二审法官依旧按自己的自由心证对一审结果进行了改判。二审判决结果虽同样未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与公序良俗,甚至可能对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却并非“必要”。一审判决结果本身并无明显的错误,二审的直接改判可能会导致基层法院公信力的降低、动摇我国法律的严肃与稳定。
通常情况下,结合我国整体司法环境,二审法院改判的概率较维持原判的概率小,这也就有了“改判难”的说法。在笔者看来,二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有一定边界的,并不可随意而为之。
1.一审判决有瑕疵,但未影响判决的公正与最终处理结果的——二审法官应当在补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应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
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均正确,判项中有自由裁量的内容——二审法官应充分尊重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尽量维持或谨慎进行修补性改判。
综上,任何权利的运用都有边界,上下级法院均应学会正确运用权利。此外,对于我国二审法院的改判规则,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与合理的限制,从而改变二审法官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改判不当的现象,维护我国基层法院的公信力、增强法律的严肃性与稳定性。我是石树洋,河南家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律师,郑州市郑东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律师,以上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更多婚姻家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欢迎随时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