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人选择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除当然发生人身关系的变动外,其财产属性也可能因结婚而发生变化,这就涉及到了夫妻财产制度的构建与适用。目前不同国家在财产制度的设置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原则上是指缔结婚姻关系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这一财产登记在谁名下,配偶一方均享有对财产的共有权利,即为财产未分割状态下的一半利益。但是在采取这一财产类型的国家中,在具体制度构建的细节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原则上婚后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赋予夫妻双方对于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的意思自治权利。
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在夫妻协力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意即希望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后,采取良好的家庭分工,齐心协力共同为家庭的财富积累而努力。采取这一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从我国国情、历史文化传统出发,夫妻共同财产制仍然是我们国家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形态。另一方面是出于对女性利益的保护,因为我国女性社会地位仍然有待提高,许多人仍然持有“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观念,女性承担的家庭义务更多,而相对的获得劳动报酬整体上较男性少。
因此,共同财产制可以更有利于保护女性的权益,体现出对于家庭劳动价值的充分尊重。
第二种类型夫妻分别财产制
目前,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体现在法定婚后所得制,即婚前的财产仍然归个人所有,婚后的收入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仅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五种例外情形,以及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主张为个人财产的一方具有证明其属于孳息及自然增值这两种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也即还是倾向于将婚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均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我国也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且没有明确的模式可供选择,自由度极高,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该约定具有相对性,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仅当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才以负债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种类型混合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制
婚前一方的财产被视为“初始财产”,在婚内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也被视为“初始财产”的一部分。当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时,确定的婚内所得就被均等计算。也就是说,婚姻关系结束时点的财产减去双方各自的初始财产,便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剩余价值”,以这个数值均等计算,婚姻存续期间获得更多的一方须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另一方。但是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其初始财产有价值上的贬损,也应在计算中体现。
如果双方签订了夫妻财产共有的协议,明确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在决定日期之后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也应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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